原告孔永友,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立成,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紫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永友与被告吴立成、上海紫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永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永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彩虹
书记员:邢茜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