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孔某某与上海市松江区叶某某和熵浴场、上海洁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万里,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某某和熵浴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许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凤,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洁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龙。
  第三人:叶宏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岛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某某和熵浴场(以下简称“和熵浴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先后依法追加叶宏献为本案第三人、上海洁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嘉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10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敏、熊万里,被告和熵浴场经营者许胜利以及被告和熵浴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凤、被告洁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叶宏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和熵浴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上海市松江区叶某某车亭公路XXX弄XXX号房屋归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和熵浴场支付原告租金损失(按年租金50,000元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和熵浴场实际归还上述房屋之日止)。审理中,在原告申请追加洁嘉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后,原告诉请变更为如下:1、判令被告和熵浴场、洁嘉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上海市松江区叶某某车亭公路XXX弄XXX号房屋归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和熵浴场、洁嘉公司共同支付原告租金损失(按年租金50,000元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上述房屋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叶某某车亭公路XXX弄XXX号房屋(系争房屋)所有权人。2017年底,原告发现被告和熵浴场未经原告同意,无理由占有原告上述房屋,连同其他人的房产(1298号至1308号)共同作为浴场经营场所。原告房屋一楼作为浴场入口,二楼作为收银台,三楼作为浴场使用。原告发现后,多次告知被告要求其搬离上述原告房产。被告置之不理,继续占房营业。2018年5月18日,原告家属前往上海市松江区叶某某派出所报警,但被告仍拒不搬出原告房屋。此外,原告还发现被告洁嘉公司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占用原告系争房屋一楼半间房屋经营汽车修理业务。鉴于两被告均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已经侵犯原告的权益,故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和熵浴场辩称:原告委托第三人叶宏献出租涉案房屋,故被告和熵浴场与第三人叶宏献订立了相关租赁合同,被告和熵浴场有权使用系争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洁嘉公司辩称:被告洁嘉公司使用了系争房屋底楼一间中的半间。被告洁嘉公司与许胜利为合作关系,被告洁嘉公司将租金支付给许胜利,一年租金为2万元,如被告洁嘉公司收益好的话,则给许胜利提成。原告和被告洁嘉公司之间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叶宏献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松江区叶某某车亭公路XXX弄XXX号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孔某某。
  2014年7月16日,第三人叶宏献与被告和熵浴场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坐落松江叶某某车亭公路XXX号(7间),原签订的合同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号止房租为10万/年。因房客要投资装修,提出在原来合同基础再加签3年到2019年12月,房租为2017年12万壹年、2018年13万壹年、2019年14万。”上述7间房屋中包括了系争房屋在内。
  之后,第三人叶宏献与被告和熵浴场的经营者许胜利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叶宏献将上海市松江区叶某某车亭公路XXX号1-7间房屋出租给许胜利,租赁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17年、2018年、2019年每年租金为12万元,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租金为14万元,2023年、2024年每年租金为18万元,2025年、2026年每年租金20万元。合同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上述7间房屋中包括了系争房屋在内。
  系争房屋中除底楼一间中的半间现由被告洁嘉公司实际使用外,其余为被告和熵浴场在实际使用。
  2017年12月中旬,原告方人员孔令敏要求被告和熵浴场搬离系争房屋。
  2018年5月18日,原告方有关人员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叶榭派出所报警称上海市松江区叶某某车亭公路XXX弄XXX号房屋在相关租赁合同到期后仍被人非法占用,不予归还等。
  审理中,原告孔某某一方陈述:其于2005年左右从开发商处收到系争房屋,因家住在浙江温州,故口头委托第三人叶宏献出租系争房屋;原告只管收租金,租金一直是第三人叶宏献交付原告的。原告还表示本案系基于物权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补充协议、录音、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照片、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系基于系争房屋物权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和熵浴场则认为许胜利与第三人叶宏献订立了租赁合同并据此对抗原告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审理中陈述其从2005年左右从开发商处收到系争房屋后即口头委托第三人叶宏献出租系争房屋,并从第三人叶宏献处收取了有关租金,而且第三人叶宏献接受委托出租房屋已有多年,至原告与被告和熵浴场发生纠纷前,原告从未对第三人叶宏献出租房屋提出异议,故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和熵浴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有权将系争房屋对外出租。现被告和熵浴场可以系争房屋租赁合同对抗原告物权行使,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告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