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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继元与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孔继元,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继元与被告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继元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孔继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俞渊清、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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