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继元,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继元与被告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继元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孔继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俞渊清、沈世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