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黎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真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农工商经济城100号133室。
法定代表人:余英健。
第三人:余英健,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孔黎明与被告上海智真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第三人余英健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孔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散被告上海智真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1998年11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公司,各享有40%、60%股权,被告经营至2001年上半年后终止了所有业务,但未及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至2003年9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对被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被告未能按期办理年检,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至此,被告公司已经停业16年,期间公司股东从未开过股东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分为一般解散和强制解散。一般解散是因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符合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引起的公司解散。强制解散是因公司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对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旦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则意味着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解散事由发生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即应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综上,被告已处于解散状态,原告再以此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缺乏相应的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黎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巧珍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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