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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字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70********,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宾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经宾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字某为发展核桃树,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在2013年、2015年雨季间,携带弯刀多次窜至到鸡足山镇白草龙村自家房屋北侧的国有林地中,将遮挡自家核桃树生长的21株(5株滇油杉、5株杂栎树、11株云南松)原始林木根部用弯刀环剥,剥口深度已达木质层,致使12株(4株滇油杉、5株云南松、3株栎树)树木完全死亡,其余9株树木树叶变黄、凋落。经鉴定,被环剥21株林木蓄积共计11.8681立方米,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912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故意毁坏国有林木,经鉴定为活立木蓄积11.8681立方米,价值9128.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杨再平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字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1598760****。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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