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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杰与邹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中杰,男,1990年11月13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庆,男,1968年9月28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孙中杰与被告邹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孙中杰诉称,2014年6月,被告居住的上海市静安区浙江北路XXX号房屋动迁取得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安置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16年4月25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款1,550,000元,付款方式为:2016年4月25日签约当日支付定金80,000元,2016年5月31日支付1,160,000元,尾款310,000元办理过户时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但符合过户条件后,被告经原告名次催促,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查明,被告户籍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浙江北路XXX号,但该处房屋在2014年已经动迁,被告目前在上海市青东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隔离期限至2020年。原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中杰虽以被告户籍地在本院所辖区域为由诉至本院,但被告户籍地址已经动迁,且被告现在于上海市青东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根据“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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