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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梅与上海国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中梅,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晶,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洋,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上海国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洋。
  原告孙中梅与被告李洋、上海国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孙中梅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中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中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孙中梅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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