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中梅,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晶,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洋,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上海国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洋。
原告孙中梅与被告李洋、上海国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孙中梅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中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中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孙中梅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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