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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书友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汪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书友,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理人:章华胜(系原告妻子),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萍,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海涛,男,1989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书友诉被告汪海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孙书友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书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书友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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