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云琴,女,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霆,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顾麟镛,男,1953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周曼俐,女,1981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陆薇,女,200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顾瑛,系陆薇母亲。
被申请人:顾祖豪,男,200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顾霆,系顾祖豪父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云琴诉被申请人顾霆、顾麟镛、周曼俐、陆薇、顾祖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顾霆、顾麟镛、周曼俐、陆薇、顾祖豪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境路XXX弄XXX号XXX室及9-10号车库7的房产,并由担保人张德忠、张超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顾霆、顾麟镛、周曼俐、陆薇、顾祖豪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境路XXX弄XXX号XXX室及9-10号车库7的房产;
二、查封张德忠、张超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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