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陈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立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明,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奎,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某、陈某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立新,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明、李军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某某、陈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孙某某未向被上诉人借过钱,案外人朱文瑜为实际借款人,孙某某是担保人。借据上孙某某签名左侧的“借款人”字样是后填写的。被上诉人未给付孙某某款项,朱文瑜向被上诉人偿还利息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说明朱文瑜才是真正的借款人。一审法院未查清被上诉人的款项来源及如何交付给朱文瑜。发生借款时上诉人陈某未在场,对此事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从被上诉人孙某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孙某某认可该借据中本人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上诉人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在借款到期后,上诉人孙某某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孙某某向被上诉人借款时,与上诉人陈某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二上诉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上诉人主张其未收到本案借款且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朱文瑜,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孙某某、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孙某某、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荆献龙 审 判 员  李伊佳 代理审判员  路 敏

书记员:李春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