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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仁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蒋太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仁祥,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保,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太岭,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板桥镇板桥街道马郢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玮,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香茜,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仁祥与被告蒋太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仁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仁祥负担。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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