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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中与刘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伟中,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捷,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伟中与被告刘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伟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伟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晖

书记员: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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