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伟强,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晔,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顾春峰,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徐文祥,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海南镇老舍村西老421号。
原告孙伟强与被告张晔、顾春峰、第三人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伟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伟强负担。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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