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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徐文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海南镇老舍村西老421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顾某某、第三人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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