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伟春,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乐,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平,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孙伟春与被告刘晓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以起诉事由及诉讼对象不合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伟春撤回起诉。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杨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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