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俊、刘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封申请人:王秋菊,女,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弄XXX号XXX室。
  解封申请人:庞杰伟,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俊,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刘炜,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王秋菊、庞杰伟诉被告孙俊、刘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7950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炜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鹏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原告王秋菊、庞杰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王秋菊、庞杰伟诉被告孙俊、刘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菊、庞杰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房屋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刘炜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王保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