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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保健与沈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保健,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乐,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杰,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品,上海市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鸽,上海市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衡安,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孙保健与被告沈杰及第三人李衡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保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保健负担。
  

审判员:朱  骏

书记员: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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