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元春,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军,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沪生,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孙元春与被告陈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元春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元春负担。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俞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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