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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元春与陈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元春,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军,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沪生,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孙元春与被告陈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元春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元春负担。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俞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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