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兆越,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旭飞,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
原告孙兆越与被告杨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兆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旭飞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兆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72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2018年4月18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24%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办满月酒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4月17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成,遂诉至法院。
被告杨旭飞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的主要内容:现杨旭飞向孙兆越借款1万元。承诺将于2018年4月17日之前归还,到期尚未完全归还,则未归还部分按千分之五的日利息计算违约金,如发生法律纠纷,孙兆越律师费及诉讼费由杨旭飞承担。此借条自签字日起生效,杨旭飞承诺在每月15日之前汇款给孙兆越2,680元。
2017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帐给被告1万元。
现原告因催款无着遂提起本案诉讼,并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720元、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均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作过约定,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旭飞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兆越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720元。
二、被告杨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兆越借款的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杨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兆越律师费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72元,由被告杨旭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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