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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清峪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翔,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胡南与被告孙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56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某、郭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342,66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胡南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某、郭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342,666.66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南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智明

书记员:洪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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