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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慧,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原告各项损失计152942元,由被告2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符合商业险理赔的由被告2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符合商业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1赔偿。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11月31日前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25,750元;
  二、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11月31日前赔偿原告孙某某诉讼费、律师费合计3,000元(诉讼费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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