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全志,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笑立居(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笑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翔,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雅丽,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全志与被告笑立居(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全志、被告笑立居(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翔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全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6月10日至7月20日期间的劳动所得工资10,27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退休人员,自2019年6月10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分别在被告欧阳店、月亮湾店担任厨师长,月工资为1万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给,分别欠付6月、7月工资6,945元与3,333元,被告应当支付该款共计10,278元。故现不服仲裁委决定诉至本院。
笑立居(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原告2019年7月工资3,333元。2019年6月原告确实在被告处工作,但具体门店与工作时间均不清楚,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欠付原告2019年6月工资,故不同意支付该月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退休人员。2019年6、7月为被告工作,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7月20日。2019年10月9日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6月10日至7月20日期间工资13,333元。2019年10月9日仲裁委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现原告不服该委决定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休证等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对于被告欠付2019年6月工资一节,向本院提供了应聘人员登记表、辞职交接单、6月考勤以及6月员工工资明细,而被告作为用工单位,对于劳动报酬是否支付负有举证责任,现公司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对于原告诉称予以采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的工资6,945元与3,333元共计10,2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被告笑立居(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全志2019年6月10日至7月20日期间的工资10,278元。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雅萍
书记员:何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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