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兴江,男,200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江云昌(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武,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庆珍,女,194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孙良玉,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孙维功,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孙维盼,女,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孙兴江诉被告李庆珍、孙良玉、孙维功、孙维盼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兴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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