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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阿艾司(天津)船舶入级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XXX号XXX幢XXX室。
  负责人:VANIUKOVPETR,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军,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阿艾司(天津)船舶入级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孙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艾司(天津)船舶入级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VANIUKOVPETR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张国华律师以及被告孙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艾司(天津)船舶入级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343.4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入职原告处担任行政主管,公司在《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细则》中详细记载了其工作职责,但其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存在拖延、不履行与消极怠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与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故原告据此于2018年2月14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不服仲裁委裁决诉至法院。
  孙军辩称,被告在原告处担任行政主管期间,工作内容繁杂,但其一直兢兢业业,并无拖延、不履行与消极怠工行为,并无严重违纪行为,原告据此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2017年年终奖仍坚持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至原告处工作,从事行政主管工作。2018年2月14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1、严重失职,没有及时确认外国客户的支付收入,造成客户及俄罗斯船级社名誉受损;2、欺瞒欺骗公司领导及其他员工,故意不查收公司邮件并谎称没有收到,故意不将政府要求送达公司领导的信息通知公司领导;3、试图将自己的本职工作推脱转嫁给公司其他员工,严重妨碍其他员工完成本职工作;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期间时常煲电话粥,谈私事;5、在工作中的不良行为及消极态度导致与公司其他员工之间关系紧张,直接影响到其他员工工作质量及进展。同年3月5日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1、支付2017年年终奖26,698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440元。同年5月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343.44元;2、对被告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现原告不服该委裁决遂诉至本院。
  二、双方于2017年2月20日曾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月工资为14,100元(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金额,不包括奖金、报销费用);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可以解除本合同:1、被告在工作中的不良行为及态度导致其与原告员工以及其他员工互相之间的关系紧张并直接影响到工作质量及进展的。2.被告利用原告的公司资源为其他任何形式的企业工作并导致原告利益权益受到影响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原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原告利益造成损失的…。
  审理中,1、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细则》,第二条明确行政管理人员职责共计8项,其中:1)、就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问题与我国在上海市管理和权利机关进行持续不断的接触,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直属领导的指示,在我国其他行政区域履行本条所述的职责;2)、…与所有公司相关的协作单位的中文业务沟通工作,除了我国管理和权力机关,所谓的协作单位还包括金融、保险、医疗和邮政机构和公司,任何商品物资供应商,运营维护和公共事业服务单位,任何服务机构及其向公司和分公司提供服务和商品的代表处,本条所述职责也包括与公司员工及其家属所居住的房屋出租人进行接触;3)、在与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在我国日常居住有关的所有生活问题上给予他们帮助…。被告对上述工作内容并无异议。
  2、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纪行为具体表现在:
  1)、被告负责对接银行的外汇结汇,并需要向银行递交相关文件,但由于被告消极怠工,拖延了外汇交易时间。比如一笔外汇到账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但交易日却为10月26日,整整间隔了10天;
  2)、原告欲参加上海国际海事会展,展会主办方向被告发出邮件,要求被告办理参展商工作证,最后提交时间是2017年11月18日,但被告直至同月21日才回复;
  3)、2018年初,俄罗斯有新员工要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相关人员把工作许可材料发邮件给被告,被告却说并未收到,后来经总部电脑工程师进行检测,确认被告是收到了但存心撒谎不办,耽误了员工办理,导致公司利益损害。同时,代理公司一般邮件都是发送给法人的妻子,抄送给被告,实际上是负责人妻子分配给被告进行工作;
  4)、被告消极履职,导致只能由其他员工代为履行,比如外籍员工的租房;
  5)、上班时间经常打私人电话聊天,有2017年1月30日录音为凭;
  6)、与公司其他员工之间关系紧张;
  7)、被告营私舞弊,将文件交给同学所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该同学报价210元,被告却要求同学加上制版费100多元,此后又要求同学加价,最后二项翻译工作共计收款800元。
  被告对此认为:
  1)、关于外汇结汇,因涉及填写资料、将与该汇款有关的合同文本翻译成中文、收集付款人的资料、在资料上加盖公章等,银行还需要审单,需要他人配合工作,一般到账与交易日间隔2天至3天,最长一个多星期,不清楚原告提供证据的几笔款项是否为被告经手;
  2)、关于上海国际海事会展,邮件为11月17日周五下班时间发送,收件人为原告负责人的妻子并非被告,被告操作的电脑系统为盗版系统,不能保证邮件会及时收到,在电脑工程师确认收到邮件后,被告已经及时将邮件转发且电话给组委会,最终并未影响参展;
  3)、关于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是负责人妻子的工作职责,邮件是发送给负责人妻子抄送给被告,被告并无权限直接办理,仅有权限向有关部门递交资料而非收集资料;
  4)、被告工作内容繁多,实在忙不过来,领导会自行授意他人去做,被告并不会私自让他人去做;
  5)、原告于2018年1月9日要求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导致被告心情不佳,在朋友咨询事情时电话私聊了20多分钟;
  6)、不存在与公司其他员工之间的关系紧张的事实;
  7)、被告确实将文件交由同学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被告只是向同学表示“两次不要便宜了,该多少就多少”,不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3、就被告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一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外汇账户收汇、结汇记录;
  2)、2017年11月21日孙军发送的邮件(主题为2017年中国国际海事会展);
  3)、2018年1月9日邮件、附件;
  4)、微信记录;
  5)、录音资料;
  6)、被告同事的书面报告与投诉;
  7)、邮件记录、转账凭证和翻译服务发票。
  被告对证据1表示不清楚上述业务是否为其经手,证据2、4、5、7无异议,证据3没看见过,对证据6存有异议。
  上述事实,另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解除通知书中列明的解除理由,来审查被告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在工作中存在不妥行为,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但无法证明已经构成严重违纪或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提供的规章制度中对于“严重违纪”也未予以界定,故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62,343.44元。对于被告2017年年终奖的仲裁请求,因被告对于仲裁委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权利,对于该项仲裁委裁决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阿艾司(天津)船舶入级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被告孙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162,343.44元;
  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7年年终奖26,698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阿艾司(天津)船舶入级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雅萍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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