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刚,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家璐,男,1995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孙刚诉被告沈家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一致要求不在调解书中写明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告沈家璐应于2019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孙刚人民币2,000元,直至付清借款30,000元为止;
二、如果被告沈家璐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原告孙刚有权就被告沈家璐未支付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孙刚、被告沈家璐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孙刚已预缴),由被告沈家璐负担。被告沈家璐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其所负担的诉讼费275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孙刚。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希希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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