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华文,男,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吟丹,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被申请人:上海联安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XXX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华文诉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安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安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46,023.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安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46,023.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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