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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上海中建东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慷钧,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东,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建东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上海中建东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11,464元(币种下同);2、2019年未休年假折算工资26,112.33元;3、绩效奖金44,490.5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进入上海中建东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商业工程督导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4月23日,原告调入该公司全资控股的被告公司担任酒店部部门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2018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2019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关系解除告知函》,声称原告在职期间存在招采过程中索要回扣未遂的情形,因而对原告作出辞退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0日终止。然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索要回扣的行为,原告也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第一,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清单,原告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为27,044.92元,高于上海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应以上海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3,496元为基数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为211,464元。第二,原告的实际工龄应为20年以上,年休假应为15天,按照27,044.92元计算,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应为26,112.33元。第三,原、被告虽未对绩效奖金的发放有书面约定,但从原告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被告每年都向原告发放绩效奖金,故原告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先于本院受理上海中建东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同一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据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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