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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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