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叶峰,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花园XXX号XXX室。
原告:张寒梅,女,1978年2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花园XXX号XXX室。
原告:张金怡,女,汉族,2002年2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花园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孙叶峰,男,1978年2月28日生,住同原告张金怡,系原告之父。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周画城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
路XXX号一层C1034室。
法定代表人:周威。
原告孙叶峰、张寒梅、张金怡诉被告上海三周画城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上海三周画城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邹召龙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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