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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吉付与秦皇岛市承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孙吉付
秦皇岛市承阳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孙吉付。
被告秦皇岛市承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孟姜镇陈道庄村东侧。
原告孙吉付诉被告秦皇岛市承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申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吉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孙吉付提交的借据虽未加盖被告秦皇岛市承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但代国臣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被告公司名义出具借据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被告秦皇岛市承阳实业有限公司应对其借款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壹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3月1日至今的利息为15000元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承阳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吉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孙吉付提交的借据虽未加盖被告秦皇岛市承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但代国臣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被告公司名义出具借据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被告秦皇岛市承阳实业有限公司应对其借款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壹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3月1日至今的利息为15000元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承阳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吉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申妍

书记员: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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