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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吉顿与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吉顿,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神鹰,上海汉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吉顿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吉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何 伟

审判员:陈晓宇

书记员:汤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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