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君连,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建顺,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胡金宝,女,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君连与被申请人顾建顺、胡金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顾建顺、胡金宝的银行存款1,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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