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善终,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泰叁维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赖钦东,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德森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平,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善终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泰叁维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赖钦东、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德森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0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善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也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善终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孙善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沈 俊
书记员:季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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