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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炜与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嘉炜,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郁志豪。
  原告孙嘉炜与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孙嘉炜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孙嘉炜以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嘉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孙嘉炜负担。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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