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若凡。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
原告孙国锋与被告邵若凡、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国锋以待伤残鉴定后再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国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国锋负担。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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