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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成与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大成,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彧,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仇峻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凌云,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芸莹,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大成与被告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浦房物业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大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彧、被告浦房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芸莹均到庭参加了两次诉讼。
  原告孙大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100弄地下一层车库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100弄盛世年华花园小区(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盛世年华花园小区)地下一层车库582车位的所有权人,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在未经小区地下车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地下车库公共通道中划出停车位并对外出租。原告对其所有的车位享有专有权,对地下车库的公共通道享有共有权。现被告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也违反了地下车库的规划布局及消防要求,造成了极为严重的通行不便及安全隐患。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整改,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通道属于共有部分。本案中,盛世年华花园小区地下一层车库的公共通道属于公共通行部分,应由业主共有。就该共有部位的管理、使用等,属于小区业主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数量的业主共同决定并通过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主张权利,而非孙大成一户业主来行使权利,故本案起诉人孙大成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提起诉讼,显属不当,孙大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大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德义

书记员:谢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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