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北平,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北平,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芝,女。
委托代理人:张北平,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友某农场。
法定代表人:来永见,场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张某某、李淑芝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友某农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友某县人民法院(2014)友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张某某、李淑芝向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友某农场主张给付低保金、疾病救助金和遗属补助金的诉求内容及争议事项,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正确。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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