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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如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如意,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0年7月20日因本案自首,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如意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如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7日,被告人孙如意趁提供保洁服务之机,在本市高新区盗窃客户家中财物两起,价值共计16725.60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告知西安海鑫清洁工程有限公司,从孙如意家中追回被盗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2010年7月20日,孙如意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1、2010年6月7日上午,孙如意趁其在本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D区8号楼2单元102室朱某2家提供保洁服务之机,从主卧室抽屉内盗走黄金带心型坠项链一条、白金带钻坠项链一条。经鉴定价格为10875.60元。
2、2010年6月7日下午,孙如意趁其在本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J区3号楼1102室朱某1家提供保洁服务之机,从卫生间化妆台抽屉内盗走六福牌铂金戒指一枚、白金带钻坠项链一条,后将钻石吊坠丢失。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铂金戒指及白金项链价值共计5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如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2、被害人朱某1、朱某2的陈述;3、证人赵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如意的供述;5、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如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如意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因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大部分已追回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如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鹏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人民陪审员 刘孟黎

书记员: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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