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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孟华与上海合众内燃机配件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孟华,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众内燃机配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樊飞。
  原告孙孟华诉被告上海合众内燃机配件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同年7月9日,原告孙孟华以期与被告上海合众内燃机配件厂有限公司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孟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陈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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