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学成,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颜廷国,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孙学成诉被告颜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学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颜廷国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人民币126,000元。申请人孙学成于2019年4月17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颜廷国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6,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高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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