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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成与颜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孙学成,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颜廷国,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孙学成诉被告颜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学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颜廷国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人民币126,000元。申请人孙学成于2019年4月17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颜廷国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6,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高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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