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宇,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姚笳,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方,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娴,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风前,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钢,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宇、姚笳与被告吉娴、张风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孙宇、姚笳于2018年11月13日以两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在另案中作为反诉提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宇、姚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宇、姚笳撤诉。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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