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宏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顾广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发(系顾广萍之夫),男,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孙宏东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发、顾广萍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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