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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东与张某某、张某发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宏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顾广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发(系顾广萍之夫),男,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孙宏东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发、顾广萍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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