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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杰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宏杰,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原告孙宏杰与被告倪海金、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孙宏杰诉称,其系被告倪海金雇佣的工人,2016年2月起被安排在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怡丰城项目工地工作。同年4月10日,原告工作中从高处坠落,严重受伤。被告舜杰公司是工程项目的总包方,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远大公司,再由远大公司分包给倪海金。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对原告因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远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告与被告远大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所涉事故发生地点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即侵权行为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告远大公司就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庄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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