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定秀,女,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童时锋。
被告:童时锋,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孙定秀诉被告上海创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童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苏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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