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宝英,男,1941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宝军,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孙夕梅,女,1978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李澄,总经理。
原告孙宝英与被告谭宝军、孙夕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孙宝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宝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胡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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