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201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孙超(系原告孙XX之父),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旺,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孙XX与被告张国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孙XX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XX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原告孙XX已预缴),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紫燕
书记员:范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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