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家凤,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轶,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众恒盛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清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章,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增英,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成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家凤与被告上海科众恒盛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以将本案诉请增至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家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孙家凤负担。
审判员:朱建国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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