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小刚,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龚磊磊,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春富,男,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冷培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刚诉被告周春富、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6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之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申请之保全金额应予依法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春富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423元,或者查封被告周春富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李 慧
书记员: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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