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小勇,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彤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孙小勇与被告上海彤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送达被告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巧珍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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