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小明,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威,总经理。
原告孙小明与被告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25,150元;2.被告支付以125,1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1日签订《微沸网络独家区域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域的合作商开展经营活动;原告支付设备款、技术服务费;被告应向原告提供WIFI设备及平台运营系统等服务。原告付款后,被告未按约供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将损失降低到最小,无奈之下与被告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解约协议》,约定扣除货款和违约金(事实上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只是为尽快解决此事)后剩余款项为125,150元,分两批返还原告;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62,575元,2018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62,575元。但至今被告未依据解约协议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当庭提供了解约协议、微沸网络独家区域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等予以证实。
被告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调查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现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偿付利息之诉请并无不当。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小明货款125,150元;
二、被告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孙小明以125,1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微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 斌
书记员:唐宝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