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亮,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原告孙某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6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 周菁
审判员 周欣
人民陪审员 项鉴为
书记员: 阮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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